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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規范》

主要來源:中藍節能減排     發布了時期:2019-05-14    搜素2次:

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規范

 

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規范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監督實施。
 
本標準由山東省環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建筑大學、山東省環境規劃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邢麗貞、張志斌、史會劍、張向陽、楊義飛、陳文兵、李體康、張彥浩、孔進、劉明磊、王子凡、張衛康、陳冬辰。
 
 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以及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與維護等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紡織印染工業的清潔生產以及高鹽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與維護,可作為高鹽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及建成后運行與管理的技術依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5657 離心泵技術條件(Ⅲ類)
 
GB/T 6909 鍋爐用水和冷卻水分析方法 硬度的測定
 
GB/T 7477 水質 鈣和鎂總量的測定 EDTA滴定法
 
GB 1280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 13200 水質 濁度的測定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雜用水水質
 
GB/T 19249
 
GB 50069 給水排水工程構筑物結構設計規范
 
GB/T 50109 工業用水軟化除鹽設計規范
 
GB 50141 給水排水構筑物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
 
HCRJ 030 電滲析器
 
HJ/T 51 水質 全鹽量的測定 重量法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 185 清潔生產標準 紡織業(棉印染)
 
HJ/T 270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反滲透水處理裝置
 
HJ/T 369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水處理用加藥裝置
 
HJ 471 紡織染整工業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579 膜分離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08 污水過濾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J 2010 膜生物法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
 
HY/T 034.2 電滲析技術 異相離子交換膜
 
HY/T 034.3 電滲析技術 電滲析器
 
HY/T 034.4 電滲析技術 脫鹽方法
 
HY/T 061 中空纖維微濾膜組件
 
HY/T 112 超濾膜及其組件
 
DB37/T 3536—2019
 
HY/T 113 納濾膜及其元件
 
HY/T 120 電去離子膜堆(組件)
 
FZ/T 01107 紡織染整工業回用水水質
 
DB37/ 3416.1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1部分:南四湖東平湖流域
 
DB37/ 3416.2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2部分:沂沭河流域
 
DB37/ 3416.3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3部分:小清河流域
 
DB37/ 3416.4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4部分:海河流域
 
DB37/ 3416.5 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5部分:半島流域
 
3 術語與定義
 
HJ 471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高鹽廢水 High salinity wastewater
 
由印花、染整、退漿、煮練、絲光、漂白、堿減量等工序排出的,且超過山東省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 3416.1、DB37/ 3416.2、DB37/ 3416.3、DB37/ 3416.4與DB37/ 3416.5中規定的全鹽量排放限值的廢水。
 
3.2 全鹽量 Total salt
 
單位體積廢水中所有溶解性鹽的總質量,即可通過孔徑0.45 μ m濾膜或濾器并于105 ℃±2 ℃高溫下烘干至恒重的沉渣重量(如有機物過多,應采用過氧化氫處理),單位為毫克/升(mg/L)。
 
3.3 分質處理 Separate Treatment
 
對某些生產工序中排放的高鹽廢水進行單獨收集和處理的過程。
 
3.4 脫鹽預處理 Desalination Pretreatment
 
常規處理不能達到脫鹽單元進水水質要求時,在脫鹽之前采取的技術措施。
 
3.5 電除鹽 Electrodeionization(EDI)
 
在電滲析的淡水室中填充離子交換樹脂,同時利用電滲析和離子交換脫鹽。
 
3.6 多效蒸發 Multiple-effect evaporation(MED)
 
將幾個蒸發器串聯運行,通過升溫的方式使鹽水中的水蒸發而鹽結晶為固體的過程。通過一系列蒸
 
發操作,使蒸汽熱能得到多次利用,可提高熱能的利用率。
 
3.7 機械壓縮蒸發 Mechanical vapor recompression(MVR)
 
利用蒸發系統自身產生的二次蒸汽及其能量,經蒸汽壓縮機壓縮做功,提升二次蒸汽的熱焓,導進冷卻塔,冷卻塔的冷卻水循環預熱物料,如此循環向蒸發系統提供熱能使鹽與水分離,從而減少對外界能源需求的一項節能技術。
 
3.8 多級閃蒸 Multistage flash evaporation(MSF)
 
閃蒸是指一定溫度的水在環境壓力低于該溫度所對應的飽和蒸汽壓時發生的驟然蒸發現象。多級閃蒸是使加熱至一定溫度的鹽水依次在一系列壓力逐漸降低的容器中閃蒸汽化,蒸汽冷凝后得到淡水而鹽分結晶的過程。
 
3.9 分鹽處理 Salt separation
 
將廢水中的雜鹽提純、分離并回收的過程。
 
4 廢水水量與水質
 
4.1 設計水量
 
4.1.1 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水量可參照 HJ 471 確定。
 
4.1.2 新(擴、改)建企業應根據原料種類和用量、產品類別、清潔生產水平等,采用類比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確定脫鹽車間的設計水量,現有企業應以實測水量為依據。
 
4.2 設計水質
 
4.2.1 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水質可參照 HJ 471 確定。
 
4.2.2 新(擴、改)建企業應根據原料種類和用量、產品類別、清潔生產水平等,采用類比的方法確定脫鹽車間的設計水質,現有企業應以實測水質為依據。
 
5 總體要求
 
5.1 一般規定
 
5.1.1 高鹽廢水治理工程的設計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
 
5.1.2 對高鹽廢水治理工程的產水及副產品應進行綜合利用。
 
5.1.3 宜對高鹽廢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濃鹽水進行綜合利用或分鹽處理,對不能利用的濃鹽水應進行末端固化或在政策允許的前提下就近排海處置。
 
5.2 建設規模
 
5.2.1 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規模可參照 HJ 471 確定。
 
5.2.2 脫鹽單元按高日平均時流量設計。
 
5.3 工程構成
 
5.3.1 廢水治理工程的構成應在符合 HJ 471 要求的基礎上增加脫鹽單元。
 
5.3.2 脫鹽單元的構筑物與設備主要包括:脫鹽預處理設施及其設備、脫鹽車間及其設備、蒸發或冷凍車間及其設備等。
 
5.4 廠址選擇
 
廢水治理工程廠址選擇應符合HJ 471的有關規定。
 
5.5 總平面布置
 
5.5.1 廢水治理工程總平面布置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
 
5.5.2 當在原有廢水治理工程基礎上增加脫鹽單元時,應統籌考慮原廢水處理設施與新增脫鹽設施之間的關系,進行合理布局。
 
6 生產過程污染控制
 
6.1 一般規定
 
6.1.1 鼓勵企業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先進設備,降低廢水全鹽量的產生量。
 
6.1.2 企業應通過提高管理水平、調整工藝參數、變更生產工藝、調整生產輔料、廢物資源化等措施,降低廢水排放量和全鹽量排放量。
 
6.2 生產工藝選擇
 
6.2.1 應優先采用少水或無水染整工藝,以及低鹽或無鹽染色工藝。
 
6.2.2 宜采用節水的生產工藝,以及低污染物排放的生產工藝。
 
6.2.3 棉印染生產工藝的清潔生產應符合 HJ/T 185 的規定。
 
6.3 染料的使用
 
應采用環保染料,優先使用低耗鹽型染料。
 
6.4 助劑的選擇
 
應優先采用低鹽助劑或代鹽劑。
 
6.5 廢水與廢鹽的再生利用
 
6.5.1 鼓勵對廢水進行再生回用。再生水回用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再生水宜回用于前處理工序和廠區雜用水,部分用于染色工序;
 
b) 回用水水質應根據回用途徑,分別滿足 FZ/T 01107、GB/T 18920 等的要求。
//www.nykznd.cn/
6.5.2 應對提純后的廢鹽進行回收利用。
 
7 廢水處理工藝設計
 
7.1 一般規定
 
7.1.1 應選用技術成熟、處理效率高、節能、投資省的廢水處理工藝,確保高鹽廢水治理工程穩定、可靠、安全運行。
 
7.1.2 高鹽廢水處理的一般工藝流程為:常規處理—脫鹽預處理—脫鹽處理。
 
7.1.3 宜區分不同生產工序,根據其全鹽量的高低,對含鹽廢水進行分質處理。
 
7.1.4 依托常規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脫鹽處理時,應盡量利用原有設施。
 
7.2 常規處理
 
7.2.1 常規處理應符合 HJ 471 的要求。應根據處理規模、水質特性、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排水途徑等因素確定適宜的治理技術路線,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后優選確定。
 
7.2.2 廢水進入脫鹽單元之前宜采用物理、生物、化學、物化等組合工藝進行常規處理,應優先采用生物處理工藝;生物處理宜采用厭氧和好氧的聯合技術。
 
7.2.3 采取混凝法進行處理時,應通過現場試驗確定混凝劑用量,不宜超量投加。
 
7.3 脫鹽預處理
 
7.3.1 經常規處理后的廢水,當濁度或硬度達不到要求時,進入脫鹽單元前應進行預處理。
 
7.3.2 當濁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介質過濾、微濾、超濾等預處理技術,去除水中的顆粒物質,降低廢水濁度。
 
7.3.3 采用介質過濾作為預處理工藝時,應根據 HJ 2008 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設計;采用微濾或超濾作為預處理工藝時,應根據 HJ 579 中的相關要求進行設計;采用 MBR 作為預處理工藝時,應根據 HJ 2010中的要求對膜組器進行設計。
 
7.3.4 浸沒式超濾膜的進水濁度應控制在 50 NTU 以下,外置式超濾膜的進水濁度應控制在 20 NTU 以下。
 
7.3.5 當硬度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離子交換法或藥劑法降低廢水的硬度。采用離子交換技術對廢水進行軟化處理時,宜選擇強酸型離子交換樹脂,再生劑宜采用鹽酸。
 
7.4 脫鹽處理
 
7.4.1 應根據廢水處理規模、全鹽量高低、鹽的種類等因素,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膜處理、電除鹽(EDI)、電滲析、高溫蒸發或冷凍結晶等技術或多種技術聯用進行鹽水分離。推薦采用以下工藝流程:
 
a) 膜處理法。膜處理法可采用納濾和反滲透工藝等,工藝流程參見圖 1;
 
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規范
 
b) 電化學法。電化學法可采用 EDI 和電滲析等,工藝流程參見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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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蒸發或冷凍法。蒸發法可采用機械壓縮蒸發、多效蒸發、多級閃蒸等工藝;冷凍結晶技術宜用于高濃度鹽水中鹽的提純。工藝流程參見圖 3。
 
 
紡織印染工業高鹽廢水污染控制與治理技術規范
 
 
7.4.2 全鹽量較低的廢水宜通過納濾、、電化學等技術脫鹽;宜通過蒸發結晶法或冷凍結晶法對脫鹽過程中產生的不能綜合利用的濃水進行鹽的固化處理。
 
7.4.3 全鹽量較高的廢水宜通過蒸發、冷凍等技術脫鹽。
 
7.4.4 采用納濾或反滲透技術脫鹽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a) 進水淤泥密度指數(SDI)應控制在 3 以下,進水濁度應控制在 1NTU 以下,且不得含有游離氯;
 
b) 宜進行分級處理,納濾進水壓力宜為 1.0~1.5 MPa,反滲透進水壓力宜為 1.5~2.0 MPa。產水支管和干管的流速宜小于等于 1.0 m/s;
 
c) 反滲透(RO)膜進水硬度應控制在 300 mg/L 以下,碟管式反滲透(DTRO)膜的進水硬度應控制在 600 mg/L 以下。
 
未特別注明的,應符合HJ 579中的相關規定。//www.nykznd.cn/
 
7.4.5 電滲析器的設計應符合 HY/T 034.4 和 HCRJ 030 的規定。
 
7.4.6 宜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機械壓縮蒸發、多級閃蒸或多效蒸發脫鹽等技術,對濃鹽水中的鹽進行結晶固化。
 
7.4.7 蒸發結晶工藝的進水硬度應控制在 300 mg/L 以下;多效蒸發宜采用 3~4 效,每效有效溫差不低于 5 ℃~7 ℃;閃蒸過程濃縮率宜為 1.5~2.0。
 
7.4.8 采用冷凍結晶時,應根據濃鹽水中鹽的種類、比例,合理確定冷凍終點溫度,使主要的鹽類結晶后析出,結晶后濃度較低的母液返回前段溶解工序重新參與溶解、結晶。
 
7.5 鹽的固化與回收利用
 
7.5.1 經過膜法或電化學處理后產生的濃水,沒有條件直接排入深海的,應進行鹽的固化:
 
a) 當濃水全鹽量≥50 000 mg/L 時,宜選擇膜分離法對濃水進一步濃縮,產水回用或達標后外排;
 
b) 當濃水全鹽量在 50 000 mg/L~100 000 mg/L 時,宜根據水質情況及經濟水平選擇膜濃縮加固化處理或直接固化處理;
 
c) 當濃水全鹽量≥100 000 mg/L 時,應選擇蒸發固化或冷凍結晶分鹽處理方法。
 
7.5.2 對于鹽分中硫酸鈉或氯化鈉占總鹽比例超過 80 %的廢水,宜采用冷凍結晶法及蒸發法將鹽提純回收。
 
8 二次污染的防治
 
8.1 一般規定
 
8.1.1 廢水治理工程的二次污染防治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
 
8.1.2 應對雜質較多、不能利用的廢鹽進行安全處置,廢鹽的處置應符合 HJ 471 以及其它相關規定。
 
8.1.3 脫鹽處理應確保不會造成其他污染物的超標排放。
 
8.2 事故與應急處理
 
事故與應急處理應符合HJ 471及國家、地方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有關規定。
 
9 主要工藝設備和材料
 
9.1 一般規定
 
9.1.1 常規處理工程常用的設備應符合 HJ 471 的相關要求。
 
9.1.2 脫鹽處理單元常用的設備包括離心泵、抽吸泵或真空泵、氣水分離罐、攪拌機、加藥設備、吊裝設備、蒸發器、結晶器等。
 
9.1.3 脫鹽處理工程常用的材料通常有 MBR 膜組件、超濾膜組件、納濾膜組件、反滲透膜組件、EDI組件、電滲析組件、離子交換樹脂等。
 
9.1.4 脫鹽單元常用的易腐蝕的設備或部件、管道及材料,應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并達到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9.2 配置要求
 
9.2.1 加藥設備應按加入藥液的性質和處理系列分別配置。
 
9.2.2 離心泵、抽吸泵等大功率設備以及加藥泵等應配備變頻裝置。
 
9.2.3 離心泵、抽吸泵等連續工作的設備應配置備用設備。
 
9.2.4 所有裝置宜儲備核心部件和易損部件。
 
9.3 性能要求
 
9.3.1 加壓泵的性能應符合 GB/T 5657 的要求。//www.nykznd.cn/
 
9.3.2 微濾膜的性能應符合 HY/T 061 的規定;超濾膜的性能應符合 HY/T 112 的要求;納濾膜的性能應符合 HY/T 113 的要求;反滲透膜的性能應符合 GB/T 19249 和 HJ/T 270 的要求;離子交換器的性能應符合 GB/T 50109 的要求;電滲析器的性能應符合 HY/T 034.2、HY/T 034.3 的要求;電去離子膜堆的性能應符合 HY/T 120 的要求。
 
9.3.3 加藥設備的性能應符合 HJ/T 369 的規定。
 
10 工藝檢測與過程控制
 
10.1.1 檢測項目、檢測點的設置與檢測頻次等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在線監測裝置應符合 HJ 471的有關規定。
 
10.1.2 脫鹽預處理、電滲析、電除鹽、超濾、納濾、反滲透、、蒸發或冷凍等主要單元宜采用自動控制。
 
10.1.3 控制方式與控制參數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www.nykznd.cn/
 
11 主要輔助工程
 
建筑與結構應符合GB 50069與GB 50141的規定;電氣、空調與暖通、給排水與消防、道路與綠化等應符合HJ 471的規定。
 
12 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
 
勞動安全管理應符合GB 12801及HJ 471的有關規定。
 
13 工程施工與驗收
 
13.1.1 工程施工與驗收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
 
13.1.2 驗收前的性能測試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
 
14 運行與維護
 
14.1 運行管理與水質監測
 
14.1.1 應按 GB 4287、DB37/ 3416.1、DB37/ 3416.2、DB37/ 3416.3、DB37/ 3416.4、DB37/ 3416.5和 HJ/T 92 等標準的規定對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
 
14.1.2 廢水治理工程的運行與維護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
 
14.1.3 應根據水處理單元工藝需要,監測運行過程中相關的工藝參數及水質指標。常規處理的水質監測指標及其測定應符合 HJ 471 的有關規定。脫鹽單元的水質監測指標及其測定應符合以下規定:
 
a) 脫鹽單元運行過程的監測指標包括全鹽量、硬度、濁度、pH 值等;根據運行情況確定取樣頻次,每天至少分析 1 次;//www.nykznd.cn/
 
b) 全鹽量的測定應按照 HJ/T 51 的規定進行;硬度的測定應按照 GB/T 7477、GB/T 6909 的規定進行;濁度的測定應按照 GB 13200 的規定進行。
 
14.1.4 應對能夠在線監測的重點控制指標進行在線監測,并與監控中心聯網;已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的,應定期取樣進行人工檢測比對。
 
14.1.5 調試、停車后重新啟動和發生突發事故時應增加監測項目的分析化驗頻率。在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和根據處理工藝選取的控制點進行水質取樣。
 
14.1.6 預處理、脫鹽處理等設施宜設置在線檢測裝置,其檢測點分別設在受控單元內或進、出口處,采樣頻次和監測項目應根據工藝控制要求確定。
 
14.2 應急措施
 
應急措施應符合HJ 471及國家、地方突發環境應急管理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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